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公告,对某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夏某婕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
据悉,夏某婕,女,199X年X月出生,住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201X年X月,夏某婕入职某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一名基金从业人员。然而,在2020年3月至2024年4月期间,她控制使用“陈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且事先未向所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申报。
上海监管局经调查,认定夏某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劳动合同、相关公司制度、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监管局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夏某婕处以三万元罚款。夏某婕需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若夏某婕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此公告落款日期为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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